涉案虛擬貨幣處置業務中,理論和實務中有幾個爭議比較大的問題,其中之一就是涉案虛擬貨幣應該在什麼階段進行處置,更加直白一點說就是:公安機關(偵查機關)有無處置的權限?
一、問題的提出
作為刑事辯護律師及web3律師,劉律師在日常工作中最大的感受就是在刑事案件中,當事人、公檢法等司法人員、辯護人等,關注的重點幾乎都在自由刑上,即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會被判幾年;而很容易忽略了案件中的財産刑。其實,刑事涉案財物的處置橫貫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四個階段,具有很強的存在感。
如果仔細研究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的財産刑現狀,除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高以外,還有一個突出問題就是財産的處置不太規範,尤其是在涉虛擬貨幣刑事案件中,目前各地的司法機關做法不盡相同。比如對於涉案虛擬貨幣的處置階段都不盡一致。
雖然說參差不齊是世界幸福的本源,但是在喜歡同一姿勢的大陸法係中,整齊劃一的動作才叫一個地道。所以,劉律師通過這篇文章聊聊當下涉虛擬貨幣類刑事司法實務中,涉案虛擬貨幣處置的階段選擇問題。
二、現行法律規定
(一)涉案財物的範圍
我國的《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並沒有對「涉案財物」進行直接的定義。在公安部的《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幹規定》中,倒是規定:
「本規定所稱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過程中,依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扣留、調取、先行登記保存、抽樣取證、追繳、收繳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從其他單位和個人接收的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和款項,包括:
(一)違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於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的淫穢物品、毒品等違禁品;
(四)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發生、違法犯罪行為情節輕重的物品和文件。」
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人民檢察院刑事案件涉案財物管理規定》中也有類似規定:「涉案財物,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以及從其他辦案機關接收的財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財物、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
在虛擬貨幣類刑事案件中,虛擬貨幣當然不屬於我國所法定認可的「款項」,但是虛擬貨幣具有財産屬性或價值已經為我國司法理論和實務界的共識,當然屬於涉案財物(具體為違法所得、供犯罪使用的財物或受害人財物)
(二)涉案財物處置的原則性規定
在我國刑事司法實務中,有關涉案財物的處置,原則上都是由法院進行,也只能有法院有涉案財物處置權。但是既然為原則,就有例外。我們這一段先談原則,下一段再談例外。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嫌疑人/被告人的一切違法所得,都應當被追繳或者退賠受害人。對於司法機關罰沒的財物(違法所得及罰金),都要上繳國庫。
在具體操作上,《刑訴法解釋》第四百四十七條給出了明確的指導:對於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物,或者由法院查封、扣押的涉案財物,都由法院在一審判決生效後進行處理。
但是對於虛擬貨幣類刑事案件,一般來說,虛擬貨幣都是保存在公安機關,之後的檢察院、法院階段一般不會實物(錢包)移送。法律依據為《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78條中的規定:「對於實物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此時的處置原則為,涉案財物仍保存在公安機關,等到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法院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作出處置(上繳國庫、返還受害人等)。
為什麼涉案虛擬貨幣「不宜移送」,主要原因還是檢察院、法院對於虛擬貨幣的保管、處置變現等操作流量較為生疏,沒有作為公安機關的刑事案件的專門偵破機關了解虛擬貨幣的特性。
由此,我們可以總結:涉案財物的處置原則上是在法院判決生效後,由法院進行處置。但是這裡的財物是涉案財物是法院進行查封、扣押的或者是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機關隨案移送的財物。對於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機關沒有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物,由法院通知進行處置。
(三)涉案財物處置的例外情形
對於涉案財物的處置問題,原則上由法院處置,但是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及《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幹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檢察院、公安機關都有權力進行涉案財物的處置,但是與涉案虛擬貨幣處置有關的,在目前的實務中主要是在公安機關。這裡也有兩種情形:
一是,公安機關在法院未判決前處置。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於市場價格波動較大的股票、債券、基金份額等,經當事人本人申請或同意,並經縣級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拍賣、變賣;
二是,公安機關在法院判決後處置。同樣根據上述規定的第二十條,對於法院作出的有罪判決,涉案財物由公安機關保管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法院的生效判決,對涉案財物作出處置。也就是說,此時即使是法院做出了生效的判決,但是涉案財物的處置仍然由公安機關進行。
三、虛擬貨幣司法處置的特殊性
虛擬貨幣類刑事案件中,基於虛擬貨幣的匿名性、去中心化、全網節點存儲分佈(無國界性、無中心化服務器)等等特徵,使得設虛擬貨幣類刑事案件的偵查具有一定的門檻,甚至到目前為止,一些基層司法機關對於虛擬貨幣的認知停留在十分原始的階段,無法對涉案虛擬貨幣進行有效的查封、凍結、扣押。根據目前的實務情況,在公安、檢察院、法院三家司法機關中,公安機關相對來說對於虛擬貨幣的了解最為深入,操作經驗最為豐富,一些檢察官或法官根本不知道如何進行虛擬貨幣的扣押、轉賬,也不知道冷錢包和熱錢包的區別和使用方法。
所以,實務中一般是在公安機關對涉案虛擬貨幣進行變現後,再對對應的變現後的人民幣進行扣押,再隨案移送;或者對於沒有迫切變現需求的案件中,公安機關一直對涉案虛擬貨幣進行保管,待法院判決生效後,再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置。
四、結語
綜合以上内容,涉案虛擬貨幣的處置,如果按照刑事程序來說,最好是法院判決後進行處置;但是對於一些案件只能依靠涉案虛擬貨幣變現金額進行定罪量刑的情況下,可以在判決前進行處置;如果按照處置的司法機關來說,目前的司法實務都是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置。當然,不排除以後檢察院,尤其是法院的案件承辦人業務能力不斷提升,虛擬貨幣的保管、處置已經不存在任何技術障礙時,法院會直接負責涉案虛擬貨幣的處置工作。
内容來源:PANews